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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之我为战神 第721节(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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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那些伤残军人,婚姻和家庭就更容易出现问题。战场上下来的人,脾气有几个温顺的?别说原来文化底子就薄的工农干部,就是知识分子出身的人,整天的枪林弹雨下来,恐怕身上的那些书生意气也早就没有了。

而军队里面最不缺的是什么,就是武器弹药这些杀人的东西。就算武器不让带回家,可谁能保证这些干部,手中没有私藏的战利品?虽然总部再三要求,各级干部手中除了制式武器,以及上级特批的,不准保留子弹的战利品之外,所有缴获的武器全部上缴。

可一场大战下来,缴获的武器成千上万,上级又那有可能全部都查清楚?步机枪是藏不住的,可手枪却没有任何的问题。所需的子弹,又有谁能保证一发都搞不到?尤其是一线作战部队的干部,搞到一些手枪和子弹很容易的事情。

部队又不可能挨个搜身,私藏子弹和缴获的武器,并不是什么太困难的事情。虽说部队受教育多年,各级干部执行上级要求上,很少有打折扣的,但又有谁能保证不出现例外。有些问题防微杜渐,总比亡羊补牢要好的多。

一部保护军婚的法律或是法规,虽说不能完全制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但是至少可以让某些想着利用军嫂独守空房机会,偷腥的别有用心的人,在采取行动的时候有所忌讳。对军人,尤其是残疾军人的婚姻,可以提供一些法规上的保护。

而且杨震也希望通过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改变眼下这种人治的大环境。全根据地目前尚无一部法律、法规,对刑事犯罪主要还是参考伪满的法律。至于其他的违法活动,主要还是采取上级决定处理结果的办法。

尽管现在的人,政策性远远的超过后世,但这不能否定人治的现状。有正规的法律、法规在,虽说也很难避免被人钻了空子,但所有的事情可以逐步的纳入正规。既然保护军婚已经迫在眉捷,那么整个法治就从这部军婚保护法开始。

在杨震亲自督促之下,从来没有制定过这样文件的抗联政治部,虽说也很为难。但是在请教了几个伪满时期律师的基础上,以及考虑到道德上的因素,还是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拿出了至少在眼下还是独一无二,也是到目前为止,全世界第一部专门为了保护军人婚姻,而制定的《军人婚姻保护条例》。

在制定完成,杨震抽出时间亲自审阅,并与李延平、高禹民专门召开一个军区常委会仔细研究,并按照大家的想法和意思进行一定的修改之后。第一时间交由东北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

在这部确切说是法规之中,不仅对军人婚姻、军属待遇等的方方面面,做出了严格和细致的规定,以及对破坏军婚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同时因为军婚之中,需要保护的不单单是军人一方、所以对军婚之中军属方面的保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婚姻和家庭不是一方面的责任,而是需要双方的付出。需要保护的不单单是一方面,双方都需要保护。军人之中,也是不乏陈世美的。所以杨震要求在这部法令之中,也要对军属做出一定的保护。

与这部《军人婚姻保护条例》同时颁发的,还有《牺牲烈士抚恤条例》、《伤残军人安置以及待遇条例》、《现役军人军属以及烈属的优待条例》,共计四部关于军队以及军属待遇的法规。

杨震的态度很清楚,要想方设法从多方面保证了军人,以及军属应该有的合理的权利,要从源头上杜绝那些破坏军人家庭稳定的事情发生。战争年代军人在战场上是要拼命的,绝对不能让自己的部下流血、流汗、再去流泪。

在这些条例之中对那些破坏军婚者,尤其是想要偷腥的那些猫,规定了异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在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不管什么原因,一律按照破坏战时军队稳定处罚,最高可判处十五年的劳动教养。对于包庇者也一律同等对待的同时,在量刑上绝对就高不就低。

这个制裁措施不可谓不严厉,甚至可以说有些过重了,但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战争年代对于一支军队来说,军心稳定是第一要素。无论你的政治工作做的再详细、再全面、再过硬,但这种悲剧谁也不可能保证不会再一次的发生。

部队的纪律能管住军人的裤腰带,还能管得住地方老百姓的裤腰带?军人在前方出生入死的打仗,后方的家里却是后院起火,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不是一句简单的道德问题,就能概括的,这是最基本的人性问题。

家事之杨继财的婚事

乱世当用重典,不达到一定的威慑标准,那里会起到有用的效果?你关人家十天半个月,不疼不痒的有个屁用?家庭稳定与否,这是关系到军心稳定的大事。和平时期也就算了,战争年代撬墙角比任何事情都可恶,说是扰乱军心都一点不为过。

所以在政治部上报的草案之中,杨震大笔一挥将原来的最高教养三年,改为最高十五年。要让那些人知道,这不仅仅是道德与人性的问题,更是严重的触犯法规的事情。单纯的千夫所指,是不会真正触及到内心的。

狠杀几只有这个想法的鸡,才能真正镇得住那些想要偷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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