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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 定章程(求月票)(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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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羽霆说到后来声调亢奋,就像那些士绅商人站在他面前听他驳斥一般,李彦直微微一笑,说:“羽霆,你点评得甚是,不过还是愤了一些。士绅是旧体制最大的得益者,自然希望因循,他们支持我打击海盗,只是因为海盗失控烧到他们身上了而已,他们本身并不见得有多支持全面开海。至于这些大商人,他们心里其实明镜似的,把朝堂与生意场都看透了,只是他们被压了这么多年,从未有扬眉吐气的一天,自然行事拘禁谨慎——甚至胆小怕事,毫无创见是假的,人云亦云则是为了自保。”

陈羽霆哼了一声,说:“不将话说出来烂死在肚子里,对国家来说他们就是毫无创见!”因此蘸墨挥笔,忽抬头问李彦直:“三舍,咱们这次拟这章程,你还有什么顾虑没?”

“顾虑?”李彦直笑道:“现在只要和海字有关,就都我说了算。不用顾虑了。”

陈羽霆叫了声好,便如写草书一般,且斧且削,涂抹了十几条,又添加了数百言,李彦直在旁看着,见到不满意处马上出声,师生两人就在这徽碧落的舶主舱中将大明市舶司总署的开海章程草拟完毕。

这开海章程,内容博大繁复,归结起来,大致有九项。

第一项是定开海之精神:大明开海,非为任何一衙门谋私利,乃为益国之用,补民之需。非谋私利,所以行事皆以光明为尚;益国之用,故征收税费皆明榜公开;补民之需,因此一切规则之制定皆以方便人民谋生谋富为依归。

第二项是定出入规矩:外来船只进入大明海域,必须按照规矩停靠在制定港口、海域,否则即视为贼,大明水师将依法驱逐甚至歼灭之;大明船只外出,则需到市舶司领取船引航标,否则即为走私。

第三项是管理人员征选,分公任、征辟、推举三途。公任者是朝廷委派的正式官员,如李彦直大明市舶司总巡按,相当于是海关总长,是代表朝廷管理整个市舶司。征辟是主管官员从社会英才中选任僚属,如李彦直之征陈羽霆为主管。推举则是群推制,如市舶司以后形成市集,可由商人内部自行推举形成自治管理机构——此制既减少了公家的行政负担,又能切实解决商贸中引起的纠纷,在大员行之有效,所以陈羽霆也就将之搬了过来。此外陈羽霆又建议开设专门之学校培养专门之人才以供选用,即将育才与选才结合起来,这已是后话了。

第四项是货物种类的规定,即依照国家的利益限制乃至禁止出口若干种类之货物,又依据国家之利益鼓励进口若干种类之货物(如武器粮食、特殊矿产、贵金属等)。除禁止之货物外则不设货物进出口总量限制——这一条是打破了大明以往朝贡贸易中对贸易量的僵化限制。

第五项是进行公开的税收制度,以往朝廷之设市舶司,一艘船该收多少税,一担生丝该收多少税,公开的税额定得不高,可在实际操作中市舶司属吏却上下其手,因此富了贪官污吏却亏了国家,陈羽霆依照大员的经验拟定此项,即是针对这类的弊征。

第六项是度量衡制定,当时大明本土和属国朝鲜、妾国日本等地度量衡都不统一,即使是大明内部各地方,升斗尺寸也有参差,官吏为了克扣商人百姓,更常常用上大斗进小斗出的伎俩。至此陈羽霆乃以市舶司总署的权威明确度量衡,要求海内海外,不管是佛郎机、回回还是倭商,都必须以市舶司总署所规定的尺、斗、秤为准,并立此为天下万邦之通行度量衡。

第七项是货币使用,规定了银钱的成色,又准备逐步制造银币,以计币代替秤两。

第八项是商业诉讼,陈羽霆在大员理商理政,已积累了一百多条和海外贸易确切相关的习惯法,就此搬了过来,去粗取精,定为大明商业诉讼之底本。至于法官选任,也一依大员之经验。

程明确表示尊重海外各国、各族的信仰、习惯,然外国宗教要进入中华腹地,则必须遵守洪武皇帝所制定的宗教政策。

这个章程以浅近文言拟就,底本拟定之后,誊抄了十份,两份留底,一份送北京,一份送南京,一份张贴于上海,三份送广州、泉州、宁波张贴,又以一份送往日本,最后一份竟派人送给了王直。

这时安平镇尚未攻下,王直见了这开海章程,掩面再无斗志,对徐惟学道:“以后没我们的事了!”

破山拿到之后,看得双手发抖,虽在王直、徐惟学面前忍住,回到自己舱中却咳出血来。

而上海市集上更有一个狂生读罢大叫:“东南定矣,东南定矣!”(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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