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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节(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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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引用到斗殴上面。

更别说几个案子都引用这一条罪名。

此外,宋刑统上对这个罪名的判罚,最低标准是杖八十,可没有什么劳役的惩罚。

虽然苏辙也知道张斐是有这方面的权力,但是这个罪名本就模糊,惩罚还是你说了算,肯定是不行的。

庭长是可以看人来判,不爽的就重判,顺眼的就轻判。

更为关键的是,皇家警察的职权加上这条罪名,再加上张斐的判罚,这三者合一,皇家警察的权力是很难被监督的。

二人吵架,也有可能被抓。

因为你没法断定,吵架会不会扰乱市集,但既然打架可以,那么吵架当然也可以。

这会皇家警察有很多操作的空间。

张斐点点头道:“苏检察长言之有理,其实在此之前,我就研究过相关律例和案例,在这方面,我朝的律法是非常严厉的。

如果我当时依律判决,如许景天他们那种行为,其实都可以判到斗讼律,最轻要徒刑三年,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如果我不引用这条罪名,那我就只能引用杂律第二十七卷 ,最后一条,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

苏辙道:“方才魏征那句话,便是指得这条罪名。”

张斐笑道:“其罪疏议为,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如果我引用这条罪名,那我是怎么判都不为过,而且这条罪名甚至允许我判处死刑,故此我不想引用这条罪名。

而我之所以引用杂律第四百三十二条,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就是希望将这一类案件,全部归于这条罪名之下,然后拟写出非常详细的条例,而惩罚统一用劳役,从一个时辰到两个月,根据情节轻重来设定。

以此来跟斗讼律和贼盗律做出区分,亦是补充,比如互殴,严重者,可划到斗讼律,只是一些轻微的那就划到这条律例下。”

苏辙这才反应过来,道:“原来张庭长早就考虑到这一点。”

张斐双手一摊,“我也没有办法,我找不到相关律例。”

这个“不应得为罪”,顾名思义,就是为杂律兜底,这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太多,律例不可能写得面面俱到。

那么官府怎么去依律管制,如果找不到适合的律例,就可以引用这条律法,来做出判决。

如果没有律例,且情节非常严重,可引用此律,判处死刑。

当然,就唐宋而言,如果判死刑,是要经过很严格的审查,且必须是要通过皇帝的。

官员一般也不喜欢判死刑,因为要是错判,皇帝是肯定知道的。

就张斐的认知而言,他当然认为,这类口袋罪名还是尽量少一点为妙,正如魏征所言: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欲加之罪,其无词乎?

一旦官员引用这条罪名,官司都没法打。

但张斐也有考虑到,这不是一个法制时代,律法也不完善,如果不给于官府这种权力,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那富人可以随便欺压穷人。

这也是为什么司马光他们一直强调,要重视官员的品德问题,一个好官引用律例,多半是为扬善惩恶,这里面是有着时代的局限性。

张斐就不打算动这条律例。

故此,张斐只能将这种治安罪,划到另一条罪名上,因为这个“不应得为罪”是在找不到对应律例的情况,可以引用。

疏议就解释的非常清楚,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

但如果你有相关律例,那就无法引用这条罪名。

当法律条文越发细致,可进一步去缩小这口袋罪。

苏辙道:“但不知张庭长打算如何弥补这漏洞?”

张斐道:“这事我一个人做不到,我建议是由皇庭、检察院、警署共同拟定相关罪名,以及具体惩罚。如果苏小先生愿意的话,可以由苏小先生来主持。”

苏辙忙道:“不敢,不敢,这主意是张庭长出的,自当由张庭长来主持。”

张斐摇摇头道:“我不行,我很忙,我有很多事好做。”

身后许芷倩不由得鄙视了一眼张斐,什么忙,他就是懒。

但苏辙不这么看,他认为张斐是暗指,他还得兼顾裁军、财政,等等法令,无暇处理。于是道:“那那好吧,如果张庭长最近抽不出空来,我可以暂替张庭长主持。”

张斐立刻拱手道:“那就有劳了。”

苏辙道:“那关于皇家警察。”

张斐道:“暂时就只能依靠你我来监督,让皇家警察知道,他们抓的每一个嫌犯,都有上诉皇庭的权力。除此之外,暂无更好的办法,如果给予皇家警察太多限制,那只会适得其反。”

扮虎吃猪

其实张斐也不是因为懒,不想看书,宋刑统他也是经常看的,只是他在这方面的天赋也确实比不上司马光、苏辙他们,就不可能做到倒背如流。

既然如此,他就只看重点,至于那些繁杂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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